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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權範圍&組成方式

    校務會議經費稽核委員會之權責與組成、運作方式如下:

    一、權責:

    (一)關於學校教學、研究及推廣計畫財務運用之經費稽核。

    (二)關於校區建築及工程興建計畫、發包及執行之經費稽核。

    (三)關於各項經費收支、現金出納處理情形之事後稽核。

    (四)關於校務基金年度決算之稽核。

    (五)關於學校資產增置、擴充、改良等事項之事後稽核。

    (六)關於校務基金經濟有效之利用與開源節流措施之稽核。

    (七)其他經費稽核事項。

 

    二、組成方式:由校務會議代表中選舉產生十一人,各學院至少一人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學生代表任期屆至,由下一任學生代表續任之。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。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委員及掌理學校總務、會計相關人員不得擔任本委員會委員。

     三、運作方式: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會議時得邀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或校內相關單位派員列席,並得經委員會之決議,經校長同意後,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或校內相關單位提供必要資料以供查閱。每學年第二學期應於校務會議中提出有關校務基金收支、保管及運用之稽核報告。

(摘錄國立政治大學校務會議各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六條條文)

 

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生如就學校經費之分配與運用有意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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